在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下,很多外资企业都可能有意扩充其分支到中国内地。自2004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之后,承诺开放不同商业公司领域给外国投资者。现在,在中国申请设立贸易公司或连锁公司的程序基本上与美国、香港、新加坡和台湾设立公司一样简易。
一般而言,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公司有几种型式,分别是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代表处。虽然外国企业现时在中国设立公司已较以前简易,但如果客户想自行申请,仍会有一定程度的困难。借着我们在中国丰富的经验及紧密的跟进,定能使客户的申请更加顺利。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是一个有限责任的独立法团,必须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及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在中国进行相关业务。现在越来越多服务性行业成立这种型式的公司,如多项咨询及管理服务,软件开发和贸易行业。
外商独资企业的优势
- 可以自由对应母公司实施的政策作出配合
- 能在中国经营业务,代表处则不能
- 能将人民币转换为美元及汇出中国
- 可以自由进出口的自家产品
- 俱管理效率
- 能全权控制公司的资源
- 技术及技术诀窍无需转移或共享
外商独资企业的资本要求
业务性质 |
最低资本要求 (人民币) |
咨询服务 |
10万 – 50万 |
服务 |
10万 – 50万 |
高科技 |
10万 – 50万 |
批发 |
50万 – 100万 |
零售 |
50万 – 100万 |
食品及饮料 |
50万 – 100万 |
制造业 |
50万 – 100万 |
上表所列的是成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最低资本要求。然而,就我们的经验,我们将建议客户把最低资本增加至可以支付其初始营业成本的水平,如办公室租金,装修费用及工资等。如果稍后才申请增加资本,将会有额外的政府费用。此外,公司成立的时间会因不同城市而有所分别。
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个有限责任的独立法团,一般为特定目的而成立,例如发展一个新的项目制造计划。一般情况下,这种企业将获批30至50年的经营期。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如涉及转让先进技术,将可获批无限期经营权。此外,外资合伙人伴须注资最少25% 的资本。通常外国合伙人会提供资本、技术知识和管理技能,并安排技术转让。而中方合伙人则提供土地和建筑物,并协助合资企业的运作。合伙人可按其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但除获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外资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内撤回其投放于企业的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模 |
最少注资要求 |
债券和股票 ≧ 300万美元 |
70% |
债券和股票 30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 |
50% |
债券和股票1000万美元 ≧ 3000万美元 |
40% |
债券和股票 ≦ 3000万美元 |
33.3%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时亦被称为契约式合资企业,型式类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是,它允许企业以一个有限责任的独立法团或中外合伙人各自承担其法律责任的型式营运。此外,合伙人可按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约所订明的条款分配利润和亏损,不一定按资本比例分配。除此以外,外国合伙人可按其签定的合约内容,在企业经营期内收回投资成本,但经营期后合资企业拥有的所有固定资产一般会转到中方合伙人名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分别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外合作经营企业 |
最低资本要求 |
25% |
不适用 |
资本类型 |
如以现金以外方式注资,必须要得到当局批准 |
接受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注资 |
利润/亏损分配 |
按权益分配 |
按合约分配 |
注销注册/经济期届满 |
净资产将按权益分配 |
净资产将有可能转移给中方合伙人 |
代表处
代表处的成立目的是为企业建立联络点、质量控制、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活动和其他获准在中国进行的活动。而且,以代表处作开始在中国扩展业务是相对廉价的。但是,代表处不是一个独立法团,它不允许直接从事业务活动,也不能开发票或接受客户付款。
代表处的作用
- 为母公司进行研究和调查
- 代表母公司与客户进行联络
- 提供数据及宣传数据给潜在客户和贸易伙伴
- 为母公司作协调角色
- 为母公司及客户安排会见行程